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186,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86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移轉不動產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6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