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650,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50號
再 抗告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負擔等(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再抗告法院許可;
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9條之1之規定自明。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
本件兩造於民國 101年10月15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之子女丙○○,因兩造之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經相對人訴請裁判離婚,並合併請求酌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以105年度婚字第367號判決准兩造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相對人任之,並定再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如該判決附表所示,及再抗告人應自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按月給付相對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 6,000元至丙○○成年之日止。
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嗣再抗告人撤回離婚部分之上訴,僅就酌定丙○○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包含會面交往)及其應按月負擔扶養費超過 4,500元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相對人則就再抗告人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定扶養費金額部分聲明不服,由原法院依抗告程序處理,並以: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為000年00月00日出生之人,自兩造於105 年1月21日分居以來均由相對人實際負擔照顧責任。
訪視報告評估結果,認兩造皆有高度行使親權意願,雖經濟狀況、親職能力、居住環境互有優劣,然均能提供丙○○基本層面之照顧。
考量全職工作者下班後獨自照顧幼兒之沉重負荷,評估相對人同住親友具協助之意願及作為,而再抗告人之手足均出嫁另組家庭,支持系統有限,並依據「過去生活維持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認丙○○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較符合其最佳利益。
另審酌兩造互相猜忌,互信基礎薄弱,倘由兩造共同監護丙○○,則決定丙○○之權益事項時,難免緩不濟急或相互掣肘而有害及丙○○之虞,為避免上情,並佐以丙○○尚屬稚幼,基於其生活適應之穩定性(變動最小),再抗告人主張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難認符合丙○○之最佳利益。
又丙○○目前就讀幼兒園,並參加才藝班,其每月開銷支出為1萬7,000元,惟隨其日後年齡漸長,消費支出必然增加,且物價年年增漲,乃眾所周知之事,佐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105年度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0,665元,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因認丙○○每月生活費用應以1萬8,000元計算,並由兩造平均分擔丙○○每月之扶養費用各為 9,000元為適當。
另參酌丙○○與再抗告人在法庭互動情形,及兩造均同意採漸進式會面交往方式,以利丙○○緩和適應與再抗告人培養親情,並避免過度擾亂相對人照顧丙○○之生活作息,及兩造於特定節日與丙○○相處之需求等情,因而將高雄少家法院所命再抗告人按月給付丙○○扶養費之金額,變更為自原裁定確定之日起每月 9,000元,並變更原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再抗告意旨雖稱:原裁定僅依訪視報告及會面交往觀察紀錄,遽認由相對人單獨擔任丙○○之親權人較符合其最佳利益;
復未考量丙○○日後就讀公立學校或因兩造離婚得申領社會補助而可能減少開銷,及物價亦非必然年年增漲等情,即認丙○○每月消費支出將隨其年齡漸長而增加為眾所周知之事,難謂無適用民法第105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之顯然錯誤云云。
惟其所陳各節,俱屬原法院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範疇,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依上說明,其再為抗告,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