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674,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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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書賓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9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3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於108年6月20日公告,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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