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700,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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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00號
抗 告 人 簡 誌 重
法定代理人 李 堉 臣
抗 告 人 盧簡桂雲
李簡秀美
簡 阿 貝
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內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仍應維持。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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