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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22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2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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