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72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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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23號
再 抗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4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抗字第 54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2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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