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728,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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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28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聲請負擔無益訴訟費用,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58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 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4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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