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739,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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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39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太事務機器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127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 6月26日公示送達,同年8月25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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