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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68號
再 抗告 人 黃元靖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慶輝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6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
此項利益額數,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加為150萬元。
又同法第48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相對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全字第86 號關於再抗告人部分之假扣押裁定,惟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僅120萬元,未逾150萬元,依上說明,屬不得抗告(包括再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再抗告人對原裁定再為抗告,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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