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87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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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72號
再 抗告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再 抗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8 年度抗字第6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
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
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其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再抗告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大公司)之自結財務報表,雖帳列對再抗告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鴻公司)、第三人鄧文聰、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萬隆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然渠等均無還款資力,至記載營業收入淨額為新臺幣(下同)7,042萬2,203 元,惟其中4,972萬3,034 元為利息記帳,非億大公司實際已收取之現金,億大公司107年期末現金僅餘179萬8,264 元;
另再抗告人所有不動產,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且經相對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查封,無從處分;
又依君鴻公司105年度與106年度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其負債大於資產,雖繼續營業,仍持續虧損,流動現金固有5,210萬4,000元,然扣除房屋稅4,600 萬元及員工薪資2,000 萬元後,仍有不足,再抗告人實無籌措本件裁判費之信用能力。
原裁定認伊等有資力負擔全額訴訟費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要屬原法院認定本件再抗告人是否有資力支付裁判費之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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