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10,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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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 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4日發生效力。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3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該送達亦於同年月20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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