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24,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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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2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寄存送達(同年8月5 日生效),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6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3 月5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5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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