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29,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黃柏彰律師(吳憶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憶建與被上訴人吳憶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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