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陳潼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余儒維與魏甄妤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
上字第1127號),經本院選任為余儒維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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