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即上訴人莊榮兆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莊榮兆與被上訴人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