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季鴻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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