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44,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賴素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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