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蔡竹根
蔡建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五郎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49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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