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47,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葉甫森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富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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