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陳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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