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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99號事件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且核無上開注意事項第3 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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