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聖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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