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56,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邱皇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素月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13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