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邱垂青
邱昌琳
陳書元
葉佳鉥
葉梅玉
林金漳
黃雲德
蕭麟德
陳月香
葉俊宏
葉俊潁(原名葉俊賢)
呂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富乾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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