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黃 清 烈
黃胡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貴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
台聲字第12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再審理由須以訴狀表明(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觀其聲請狀內容,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