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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合意
選定法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
台聲字第100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謂:伊負債累累,債台高築,生活困難,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據,然上揭證據不足以釋明其確窘於生活,致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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