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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
台聲字第1186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86 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 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
然聲請人提出之上述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尚不足為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證明,其復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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