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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裁定(103 年度台聲
字第17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7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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