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7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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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
院裁定( 103年度台聲字第1306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3年度台聲字第1306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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