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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部分,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聲請人另以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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