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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
105 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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