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倉立
鄭志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彩潔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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