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114,2019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阮富枝吳佳樺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黑手黨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667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事實,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函可憑。

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