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116,2019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 日智慧財產法
院裁定(107年度民專抗字第42 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42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