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141,2019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能
聲 請 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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