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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 107年7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詩楷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1210室)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 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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