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2,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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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楓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台聲字第3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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