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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訴訟救助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台聲
字第1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4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7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6日生效。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97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10 月8日為同上之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同年月18日生效。
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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