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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
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
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40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59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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