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71,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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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停止執行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7日本院
裁定( 105年度台聲字第13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3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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