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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湯文華
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俊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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