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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3月18日本院裁定(104年度
台聲字第 1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851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其已明知再審聲請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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