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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
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 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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