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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王聰智律師(即上訴人何水源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水源與被上訴人何俊榮等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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