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95,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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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 9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 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4月6日生效。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該送達亦於同年月24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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