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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裁
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7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3月19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聲請人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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