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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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