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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 38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伊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
惟所提出之民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本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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