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賴明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12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再抗告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212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