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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準此,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等間請求宣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事件,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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